(2017)皖0322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然与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然,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133号原告:陈然,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建设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04037037M(1/1)。法定代表人:孙文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旧县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22000000855(1-1)。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增南,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然与被告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然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然撤回对被告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淑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