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熊公平与朱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公平,朱赤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299号申请执行人:熊公平,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石城镇虎爪村二组。被执行人:朱赤红,女,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天城镇四季花城。本院在执行熊公平与朱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朱赤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赤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赤红持有崇阳橙天欢乐国际影城有限公司50%股权,认缴出资额5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赤红持有的崇阳橙天欢乐国际影城有限公司1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