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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黄松军与西宁伟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松军,西宁伟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1655号原告:黄松军,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宁伟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原告黄松军与被告西宁伟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黄松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松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松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123元(缓交)减半收取2561.5元,由黄松军负担。审 判 长 董 昌 忠审 判 员 任 培 莲代理审判员 拉浪华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燕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