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执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韩乃云、秦斯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04执362-2号本院在执行陈明相与被执行人韩乃云、秦斯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韩乃云、秦斯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韩乃云、秦斯明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韩乃云、秦斯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