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桂花、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花,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70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花,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桂旭,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0281民初2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胶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的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拖欠全体职工的工资一案当中,已经包括了全体职工,案号为(2017)鲁0281执23号,并且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已与胶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达成和解,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桂花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2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