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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美与王世芳、潘丛福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王世芳,潘丛福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609号原告:徐美,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图县公务员,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王玮,吉林常春(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芳,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图县公务员,现在押于延边女子看守所。委托代理人:韩万欣,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丛福,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马庆伟,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美诉被告王世芳、潘丛福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美负担。审判员  乔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