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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贞女与刘玉霞、陈克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贞,刘玉霞,陈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489号原告:张贞女,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霞,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被告:陈克东,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址不详。原告张贞女与被告刘玉霞、陈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人民陪审员  许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