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贞女与刘玉霞、陈克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贞,刘玉霞,陈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489号原告:张贞女,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霞,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被告:陈克东,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址不详。原告张贞女与被告刘玉霞、陈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人民陪审员 许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