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泸州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897号原告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66740349X4)。法定代表人杨官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林,四川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泸州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邻玉镇石油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6627663639)。法定代表人廖名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再君,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泸州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280元,减半收取18640元,由原告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玳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