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春虎与闫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虎,闫明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423号原告李春虎,男,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闫明波,男,汉族,1989年3月9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李春虎诉被告闫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春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虎承担。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东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