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雷小伟与邹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伟,邹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217号原告:雷小伟,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邹时军,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小伟与被告邹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邹时军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小伟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时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小伟撤回对被告邹时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雷小伟负担。审 判 员 朱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翁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