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李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4民初1908号原告:白某,男,1981年5月3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李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施工款302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份,我为被告实施十个全覆盖修建房屋及院落工程,被告欠我施工费共计3028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未给付。被告李某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份,林西县五十家子镇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其中由住户自筹一部分款项用于修建其房屋及院墙。原告为被告所有的位××镇的房屋院落进行了修建工程。工程完工后,施工费共计3028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所有的房屋院落实施了修缮等劳务,双方之间劳务关系已经事实成立,被告应当按照五十家子镇朝阳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给付所欠原告的劳务费。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给付原告白某劳务费3028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65元,均由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被告各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逾期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田 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永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