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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5执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5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位于横峰县岑阳镇**号(世纪花园1幢5单元401)房产[房权证号:横房权证横峰县字第××号]、横峰县岑阳镇**号(世纪花园3幢1单元601)房产[房权证号:横房权证横峰县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位于横峰县岑阳镇**号(世纪花园1幢5单元401)房产[房权证号:横房权证横峰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位于横峰县岑阳镇**号(世纪花园3幢1单元601)房产[房权证号:横房权证横峰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