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许路阳与刘四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路阳,刘四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968号原告许路阳,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刘四清,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路阳诉被告刘四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路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有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保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