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595号原告:马某1,男,东乡族,现年38岁,文盲,农民,住和政县。被告:马某2,女,回族,现年40岁,文盲,农民,住和政县。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马某1、马某2于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马某3,现年17岁。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现马某1起诉离婚,请求:1、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马某3由其抚养,马某2不承担孩子抚养费;3、诉讼费由原告马某1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马某1要求离婚,被告马某2同意离婚;二、孩子马某3由原告马某1抚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1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