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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595号原告:马某1,男,东乡族,现年38岁,文盲,农民,住和政县。被告:马某2,女,回族,现年40岁,文盲,农民,住和政县。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马某1、马某2于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马某3,现年17岁。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现马某1起诉离婚,请求:1、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马某3由其抚养,马某2不承担孩子抚养费;3、诉讼费由原告马某1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马某1要求离婚,被告马某2同意离婚;二、孩子马某3由原告马某1抚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1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