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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与蒋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蒋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犁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616号原告:XX,住址伊宁市。被告:蒋勇,住址伊宁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地址伊宁市。被告:伊犁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伊宁市。原告XX诉被告蒋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伊犁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聂中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祁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