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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申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88-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申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申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申某在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并通过划拨其账户资金兑现申请执行人55000元,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的标的(部分申请)已兑现完毕,申请执行人领款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恢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