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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服务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何易、何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何易,何嘉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20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住所地:郫县。负责人:罗晓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惠蓉,该公司员工。被告:何易,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何嘉文,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服务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被告何易、何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服务有限公司郫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服务有限公司郫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服务有限公司郫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服务有限公司郫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文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