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大旺、焦青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旺,焦青景,洪少青,林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旺,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焦青景,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洪少青,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林丽红,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5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旺与被执行人焦青景、洪少青、林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焦青景、洪少青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大旺借款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林丽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82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焦青景、洪少青、林丽红的银行存款1013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