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姚明铭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明铭,北京三上美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梁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459号申请执行人:姚明铭,女,1986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少良,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三上美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368室。法定代表人梁志。被执行人:梁志,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北京三上美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姚明铭与北京三上美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梁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三上美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梁志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三上美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梁志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三上美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梁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