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克好与王艳艳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克好,王艳艳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645号原告:孙克好,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黄剑臣,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艳艳,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孙克好与被告王艳艳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克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孙克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克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孙克好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伊莉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