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景明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景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677号原告:吴景明,男,193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代理人:吴长辉(吴景明的女儿),女,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中大街68-20号。负责人:刘玉明,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冬华,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景明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景明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景明负担。审判员 韩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菊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