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方文超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文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1号罪犯方文超,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雨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文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4年9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五个月至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方文超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降低对罪犯方文超的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文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18.8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交纳五千元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文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文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