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终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2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至今仍未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金晓红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海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