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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王忠文、华典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文,华典良,张文海,赖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984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文,男,195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申请执行人华典良,男,1955年7月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张文海,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赖华英,女,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文、华典良与被执行人张文海、赖华英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文海、赖华英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忠文、华典良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