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邹海霞与中百仓储黄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文化宫购物广场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波,中百仓储黄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文化宫购物广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245号原告:彭海波。被告:中百仓储黄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文化宫购物广场,营业场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685号。负责人:李洪。原告彭海波与被告中百仓储黄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文化宫购物广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彭海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百仓储黄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文化宫购物广场的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海波负担。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云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