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3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人南京宁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欣叶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宁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欣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宁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91821-5,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号。法定代表人:谭启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欣叶,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人南京宁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欣叶追偿权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该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李欣叶自2017年7月起于每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800元,直至付清本案欠款。因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小平代理审判员  王培鑫代理审判员  胡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