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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3088洁誉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珲途富基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洁誉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珲途富基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3088号原告:洁誉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456号1层A101。法定代表人:董淑昭,职务不详。被告:江苏珲途富基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双塘村王庄组5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斌,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洁誉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珲途富基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洁誉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19元,由原告洁誉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