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人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人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4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人罗某某,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38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确认执行的标的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内容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38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贤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