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行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玉与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7行初99号原告陈玉,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牛勐,大队长。原告陈玉诉被告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新春审 判 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昳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