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张英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张英绪,徐鹏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693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车站路。法定代表人:兰成坤,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荣庆,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车站路多来福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卫��里,任董事长。被告:张英绪,男,成年,住南阳市。被告:徐鹏,男,成年,住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张英绪、徐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张英绪、徐鹏要求支付工程款,但其不能提供三名被告的具体联系情况和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三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故原告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44元,退还原告南阳市宛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东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景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