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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改花与被告王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改花,王晶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275号原告刘改花,女,1972年5月4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王晶,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改花与被告王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改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改花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改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改花承担。审判长  王继珍审判员  徐俊福审判员  崔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翠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