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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艳红与秦海勇、苗在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红,秦海勇,苗在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054号原告:王艳红,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杰,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海勇,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苗在珍,女,成年,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红诉被告秦海勇、苗在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秦海勇、苗在珍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秦海勇、苗在珍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艳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明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書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