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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井大记、姚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井大记,姚艳,刘海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991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新城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17615228-6。法定代表人:张磊,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国,职员。被告:井大记,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姚艳,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刘海雨,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了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井大记、姚艳、刘海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海波审 判 员  姚 威人民陪审员  刘长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