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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池州市开发区信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肖连福、金水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开发区信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肖连福,金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949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开发区信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东湖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钱小龙,该公民总经理。被执行人:肖连福,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金水英,女,1976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开发区信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连福、金水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702执9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宏审判员  张俐琴审判员  时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