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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贵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侯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侯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执25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摆拢村。法定代表人:黄真伟,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侯进,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本院依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贵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侯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执行案件立结案意见》第20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贵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远审判员  毛 丽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