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灵川县祁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桂林灵川县三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川县祁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桂林灵川县三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5号申请执行人灵川县祁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粑粑厂被执行人:桂林灵川县三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住所地灵川县灵川镇上窑村本院在申请人灵川祁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灵川县三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灵川县三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该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3民初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青旺审判员 罗绍刚审判员 吕桂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俸碧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