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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7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根水与刘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水,刘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7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根水,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刘秋宝,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王根水与刘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秋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秋宝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