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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012号原告:赵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杰,丹阳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郦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