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3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廊坊市诚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凤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诚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凤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982号原告廊坊市诚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诚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凤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诚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新宇审 判 员 张晓芳人民陪审员 石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逯初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