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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11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何世武与文科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武,文科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169号原告:何世武,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金伟,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科亲,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何世武与被告文科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何世武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世武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世武撤诉。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计393元,由原告何世武负担。审判员  邢东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江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