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11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何世武与文科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武,文科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169号原告:何世武,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金伟,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科亲,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何世武与被告文科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何世武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世武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世武撤诉。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计393元,由原告何世武负担。审判员 邢东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江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