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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49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秋霞、刘桂芝等与张保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秋霞,刘桂芝,张保营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903号之一原告郭秋霞,女,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原告刘桂芝,女,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赵子民,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营,男,1950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张树华,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秋霞、刘桂芝诉被告张保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保营与原告于2015年8月7日转让合同所涉及的位于青年办事处北关地段面积约四亩的土地及其地上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保营与原告于2015年8月7日转让合同所涉及的位于青年办事处北关地段面积约四亩的土地及其地上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禄生审 判 员  都 伟人民陪审员  杨玉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