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梦想、高衣休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梦想,高衣休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刑初22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梦想,男,1994年8月25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曾因吸毒于2015年1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逮捕。被告人高衣休(幼名油油),男,1994年4月18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逮捕。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梦想、高衣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孙梦想、高衣休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沛颖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梦想、高衣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孙梦想、高衣休酒后在丰县安福大厦唯秀KTV一楼电梯门口,任意用脚踹电梯门,致使电梯损坏无法正常运行,并对前来制止的唯秀KTV工作人员张某实施殴打。后,被告人高衣休在安福大厦广场上又无故将赵某电动三轮车上的音响推倒。经鉴定,被损坏的电梯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349元。另查明,被告人孙梦想、高衣休的家人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梦想、高衣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史淮阳、柳红光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赵某的陈述,谅解书,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丰价证认[2017]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丰县公安局丰公(刑)行罚决字[2015]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被损坏电梯照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孙梦想、高衣休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梦想、高衣休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孙梦想、高衣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梦想、高衣休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梦想、高衣休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孙梦想、高衣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梦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二、被告人高衣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武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正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