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锋与徐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锋,徐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440号原告:XX锋,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徐纯,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东区。原告XX锋诉被告徐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XX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锋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4元(已减半),由原告XX锋负担。审 判 长 章城伟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人民陪审员 刘权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余美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