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执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司明洋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明洋,赵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583号申请执行人:司明洋,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涛,北京市京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文杰,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执行司明洋与赵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赵文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颢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