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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宗仁与吴伟平、上海皇冠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仁,吴伟平,上海皇冠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宜之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7号原告:陈宗仁,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生,户籍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夏海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伟平,男,汉族,1989年03月04日生,户籍地址福建省云霄县。被告:上海皇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明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宜之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冯结平原告陈宗仁诉被告吴伟平、上海皇冠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宜之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陈宗仁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宗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宗仁负担。审 判 长 郑志柱审 判 员 姚勇刚审 判 员 陈东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罗厚胤书 记 员 高 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