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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秀茸与陕西炎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茸,陕西炎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茸,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陕西炎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号89号中登佳园1号楼1单元9层10901室。法定代表人:王宝豫,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秀茸与被执行人陕西炎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陕0102民初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秀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炎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人民币34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炎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有未领取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炎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4.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