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3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醉酒后驾驶豫R×××××小型普通客车沿312国道行驶,行至西峡县西坪镇西官庄村一组路段,被西峡县交警大队民警执勤查获。经鉴定: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76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吕某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日15时许,西峡县交警大队民警在西峡县西坪镇西官庄村一组路段执勤时,发现被告人吕某醉酒后驾驶豫R×××××小型普通客车沿312国道行驶。经鉴定: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7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血醇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公正,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吕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刑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颖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昂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