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3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王翔与刘详、李智明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翔,刘详,李智明,初宁宁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财保59号申请人王翔,男,汉族,1990年5月1日出生,现住尉犁县。被申请人刘详,男,汉族,1989年9月16日出生,现住尉犁县。被申请人李智明,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现住尉犁县。被申请人初宁宁,女,汉族,1979年5月6日出生,现住尉犁县。申请人王翔诉被申请人刘详、李智明、初宁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翔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刘详名下所有的在尉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里木信用社帐户为:×××予以保全,价值约5万元;车牌号为×××丰田越野车一辆予以保全,价值约5万元;铲车徐工车一辆予以保全,价值约6万元(现位于尉犁县二十五连库房内)。对被申请人李智明名下所有的在尉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亨通信用社帐户为:×××予以保全,价值约10万元。对被申请人初宁宁名下所有的卡特型挖掘机一台予以保全,价值约5万元。以上财产保全价值共约为31万元。担保人王文宝自愿用其名下所有的×××号及×××号车为申请人王翔提供担保。担保人陆青苗自愿用其名下所有的×××号为王翔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详名下所有的在尉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里木信用社帐户为:×××的存款,金额5万元。冻结期间,未经尉犁县人民法院允许,不得给他人支付,待案件审结后再做处理。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详名下所有的×××丰田越野车、铲车徐工车一辆(现在尉犁县二十五连库房内)的相关权证手续,扣押期间,该车辆暂由尉犁县人民法院指定的地点进行保管,待案件审结后再做处理。三、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智明名下所有的在尉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亨通信用社帐户为:×××的存款,金额10万元。冻结期间,未经尉犁县人民法院允许,不得给他人支付,待案件审结后再做处理。四、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初宁宁名下所有的卡特挖掘机一台(现均在尉犁县二十五连库房内)的相关权证手续,扣押期间,该车辆暂由尉犁县人民法院指定的地点进行保管,待案件审结后再做处理。五、依法冻结担保人王文宝名下所有的×××号及×××号车的相关权证手续,保全期间,该车辆暂由担保人进行保管。六、依法冻结担保人陆青苗名下所有的×××号相关权证手续,保全期间,该车辆暂由担保人进行保管。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寇金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