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白文俊与李文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俊,李文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356号原告:白文俊,男,194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被告:李文华,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原告白文俊诉被告李文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立嵩审 判 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王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裴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