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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白文俊与李文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俊,李文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356号原告:白文俊,男,194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被告:李文华,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原告白文俊诉被告李文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立嵩审 判 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王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裴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