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单奇与徐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奇,徐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514号原告:单奇,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徐兵兵,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单奇与被告徐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单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奇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单奇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刘 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洪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