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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单奇与徐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奇,徐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514号原告:单奇,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徐兵兵,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单奇与被告徐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单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奇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单奇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刘 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洪鹏 百度搜索“”